
重庆车位销售管理办法
《重庆车位销售管理办法》主要涵盖销售条件、销售对象与优先权、销售公告与透明化、租赁规定及违规处罚五个方面:
一、销售条件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需在取得预售许可或完成首次登记后,方可进行租赁和销售。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时,需满足预售条件并完成车库主体建筑封顶。
二、销售对象与优先权优先满足业主需求:车位销售应首先保障本小区业主使用需要。若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放弃购买,多余车位可向其他业主出售。购买限制:预售车位:初始登记后半年内,每套房屋限购一个车位;半年后逐步放开限制,企业需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业主。公告期内仍限购一个,期满后住宅配套车位每套最多可购两个(含预售期已购),非住宅配套车位数量不限。
现售车位:企业完成产权初始登记后,若拟售车位≤房屋套数,半年内每套限购一个;半年后参照预售规则执行。
政策调整:2020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公告六个月内住宅配套车位每户限购一个,满六个月后多余车位可向其他业主出售,总计限购两个。2024年新规进一步放宽,住宅配套车位在公告满六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若有多余车位,业主可购买多个(不限于两个),但需满足住建委综合计算的条件(如入住率、车位配比等)。
三、销售公告与透明化开发企业需在销售现场或小区公示栏公开车位出售情况,销售前公告并书面通知业主。合同备案时需提交购买人情况说明(购买一个车位时,已备案的除外;购买两个时需额外提交企业销售说明及承诺)。
四、租赁规定建设单位应公开未售或未附赠的车位,业主要求承租时不得拒绝。车位有空余时,经公示可临时出租给非业主单位或个人,但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违规处罚对违规销售车位或拒绝业主承租要求(只售不租)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
2025年小区车位新规
2025年小区车位新规主要围绕收费、产权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收费标准地面停车位:固定车位按月80 - 150元/月,按年1500 - 2500元/年;临时停车首小时免费,超1小时按2元/小时收费,每日最高10元。地下停车位:产权车位按月150 - 300元/月,按年1800 - 3600元/年;人防车位收费由开发商或物业与业主协商,通常低于产权车位。车库:30平方米以下200元/月;30 - 50平方米350元/月;50平方米以上500元/月。收费调整与公示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与物业协商,参考周边价格及政府指导价。物业擅自提价,业主可投诉或诉讼。物业需在小区公告栏、管理处或收费处公示。
产权规定可售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产权,可预售给本小区商品房预购人。不可售地下车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归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售:一是计算公摊面积时已算入;二是建造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三是按规定应无偿交付业主使用。收费权益归属规划车位:业主购买产权,收费权益归业主;租赁的话,出租方有收费权,物业收管理费。共有车位:收益归全体业主,委托物业管理,扣除成本后剩余归业主,使用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人防车位:投资者(一般是开发商)享有收益权,物业受委托管理可收管理费。审批备案收费标准由业主表决通过后,需到物价部门备案。开办小区停车场收费,要经市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等多部门审批。
小区停车位规定每户有几个
小区停车位规定每户有几个主要取决于小区的规划和建设情况,以及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约定,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字。
对于普通商品房的配建标准:
9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每户通常配备一个车位。90至114平方米住宅:每户需配建1.2个车位,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如两户共用一个车位加另一个车位的部分使用权等。面积大于144平方米住宅:每户则需配建1.5个车位,同样,这并不意味着每户都会拥有完整的两个车位,而是可能通过共享、租赁等方式来满足需求。独立和联立式住宅:
每户必须配备2个车位,这类住宅通常拥有更大的占地面积和更高的居住品质,因此车位配置也相应提高。法律与合同约定: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直接规定“一户一车位”的强制性条款。车位的配置数量、分配方式等主要由小区的规划和建设情况,以及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约定来决定。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户一车位”或其他车位分配方式,那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综上所述,小区停车位规定每户有几个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
车位产权归谁?来看看各法律条款中关于地下车位的权属规定。
车位产权归属需分情况判断,规划内车位产权可由合同约定归属开发商,占用共有道路或公共区域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若地下车位计入公摊面积则归全体业主共有,未计入则归开发商所有。具体如下:
一、《民法典》对车位产权的核心规定规划内车位产权可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归属由当事人(开发商与业主)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合同约定。这意味着开发商可通过合法程序保留产权并进行交易。
共有道路车位属业主:同一法条明确,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此类车位通常为地面停车位,开发商无权单独处置。
业主优先使用权: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规划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非本小区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或使用权,保障了业主的基本权益。
二、地方实践与合同约定的关键作用合同约定决定产权归属:以河南官方解释为例,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规划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则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未明确约定的,需结合其他因素判断。这一原则强调了合同在产权界定中的核心地位。
规划外车位归全体业主:在建筑区划内规划设计之外,于共用道路、公共部位或绿地上划定的车位,产权及收益均归全体业主共有。此类车位通常为后期增设,开发商无权主张产权。
三、地下车位产权的特殊规则计入公摊面积归业主共有:若地下停车位面积已计入住宅公摊面积并纳入销售总价,则其产权及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例如,某小区地下车位建设成本分摊至每户房价中,业主即享有产权。
未计入公摊归开发商所有:反之,若地下车位未计入公摊面积,其产权及收益均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开发商可自主决定出售、出租或附赠。
四、实务建议购房时明确车位条款: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重点核查合同中关于车位产权的约定,避免后续纠纷。例如,合同中应明确车位是否计入公摊、产权归属及使用规则。
区分车位类型:业主需区分规划内车位(如地下专用车位)与占用共有道路的车位(如地面停车位),前者产权可能归开发商,后者归全体业主。
依法主张权益:若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规处置共有车位,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例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功起诉开发商,要求返还违规出售共有车位的收益。
2026年购买车位有新政策吗
2026年购买车位确实有新政策,主要涉及产权管理、费用规范、空置减免及购房补贴等方面,具体如下:
1. 车位产权与管理服务分离新规明确车位产权与管理服务为独立法律关系。购买车位时,业主支付的费用归开发商,用于取得产权;而车位管理费由物业公司收取,专项用于车库照明、清洁、设施维修、安保巡逻等持续服务。需注意,物业费仅覆盖小区公共区域管理,不包含车位管理费,二者需分开缴纳。
2. 车位管理费收费标准规范新规采用“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双轨制:
普通住宅小区:由当地发改委和住建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如部分城市规定地下车位基准价为每月80元,浮动±20%),物业公司需在浮动范围内调整。高端住宅及商业综合体: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与业主协商确定,但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确保透明化。3. 车位空置可减免管理费针对车位长期闲置问题,新规明确:空置超1个月且提前向物业报备的,可减免50%管理费。部分城市进一步优化政策,如业主书面告知物业并确认空置状态后,可免收或减半费用,具体以地方实施细则为准。
4. 购买新建商品房车位享补贴以兴宾区为例,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铺)或车位(库)且符合条件者,可申领政府购房补贴,最高补贴比例为购房款总额(不含税)的3%。其中,购买商铺或车位(库)的,补贴比例统一为3%。
总结:2026年车位新政通过产权与服务的分离、费用标准化、空置减免及购房补贴等措施,既规范了市场秩序,也降低了业主负担。建议购房前详细了解当地政策细则,以充分享受权益。
地下车位建设不得占用公摊面积和纳入总建筑成本是哪条法律
地下车位建设不得占用公摊面积和纳入总建筑成本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该条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核心要点:
车位归属需通过合同约定,未直接纳入公摊面积。结合其他法规可推断,车位作为独立产权空间,其成本通常不计入公摊部分。若车位未通过约定明确归属,可能涉及产权争议,但法律未强制要求其纳入公摊或总成本。2.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第一项该条款明确:“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车库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核心要点:
直接排除了已作为独立空间销售的地下车库计入公摊面积的可能性。若车位以独立产权形式销售或出租,其面积和成本均不参与公摊分摊。开发商需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车位是否计入公摊,否则默认不纳入。3. 《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该规范明确:“地下室、车库等独立使用区域不属于公摊范围。”核心要点:
车位作为独立使用空间,其面积和成本通常由开发商独立核算。例外情况:若开发商将车位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开发总成本,或政府审批文件将地下车位列为公摊配套设施,则可能涉及例外。但此类情况需以合同约定和规划文件为准,开发商不得单方面强制纳入公摊。综合判断与实务操作一般原则:地下车位不计入公摊面积,其建设成本由开发商独立承担,购房者无需分摊。例外情形:需结合合同条款、规划文件及成本分摊方式综合判断。例如,若合同明确约定车位成本由全体业主分摊,或规划文件将车位列为公摊配套,则可能涉及例外。购房者权益:购买车位时,应要求开发商提供规划文件、成本分摊说明及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购买的车位具有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特别保护的必要居住权利属性
购买的车位确实具有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特别保护的必要居住权利属性,具体分析如下:
车位是住房的必要配套设施,具有保障业主基本居住权益的属性: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依法属于满足业主住宅需要的必要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也明确规定,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库,赋予车位以特定用途。在私家车日益成为普通家庭日常交通工具的现代社会,车位使用权与业主居住权密切相关,具有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属性。对小区业主而言,一定数量的车位、车库的配备,是与其居住权密切相关的一种生活利益,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购买车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特别保护条件: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旨在保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当消费者所购商品房用于居住且其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时。在本案中,张若曦作为案涉小区的业主,所购买的车位为其购买的住宅的必要生活配套设施,自购买以来,一直用以停放车辆使用至今。因此,可以认定张若曦购买的车位具有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特别保护的必要居住权利属性。
购买并占有使用车位在先,权利应依法保护:张若曦与华骏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车位认购书,支付了全部款项,并实际占有使用了案涉车位。张若曦已经取得了购买车位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只需要华骏公司履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就能取得完整的车位所有权。从合同履行过程看,符合我国房屋、车位买卖中先交付后登记的习惯做法。此时,张若曦享有的不再是单纯的债权,事实上接近于完整的所有权。
银行设定抵押权时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甘肃银行中央广场支行在设定抵押权时,对车位的实际状态负有法定的审查义务。然而,根据甘肃银行中央广场支行提交的尽职调查材料显示,其已经明知案涉车位在业主的占有使用之下,却未进一步调查了解车位是否已经出卖或者是否有其他权利人,以至于抵押权与张若曦在先权利产生冲突。因此,甘肃银行中央广场支行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银行对交易风险具有防范和控制的优势:在我国商品房、车位买卖中普遍存在先交付后登记且登记时间较长的现实情况下,买受人对于防范开发商“一房二卖”或者“先卖后抵”之交易风险通常欠缺有效的手段。而设定抵押权在后的银行,不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应当对抵押物进行尽职调查,而且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更具有调查的便利和防范风险的优势。
《民法典》中业主车位的条款
《民法典》中关于业主车位的核心条款为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车位归属的两种情形:规划内车位由当事人约定归属,共有场地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同时强调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被占用时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禁止采取过激行为。 具体内容如下:
一、车位归属的法定规则规划内车位的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归属由开发商与业主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此类车位通常具有独立性(如独立空间、可办理产权登记),因此法律允许通过约定确定权属。例如,开发商在售房时与业主签订车位买卖合同,业主支付对价后取得专有使用权。
共有场地车位的归属
依据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如小区公共道路、绿化带改建的停车位)用于停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此类车位属于小区公共资源,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处分(如出租给非业主)。例如,物业未经业主同意将共有车位长期出租给外部商户,即构成侵权。
二、车位使用的核心原则优先满足业主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开发商不得将车位“只售不租”或高价出售给非业主,导致业主无法使用。例如,某小区开发商将全部车位打包出售给第三方公司,引发业主维权,法院可能认定该行为违反优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
三、车位被占用的维权路径合法协商与求助
联系车主挪车:通过物业、交警部门或第三方平台(如交管12123)获取车主****,要求其移走车辆。
报警处理:若车主拒不配合或无法联系,可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例如,车主长期占用共有车位且拒不挪车,警方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警告或罚款。
禁止采取过激行为
业主若因愤怒损坏占位车辆(如划伤车身、砸碎玻璃),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损失金额较大,还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例如,某业主因车位被占用,用钥匙划伤对方车辆,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维修费用并公开道歉。
四、共有车位的管理规则共有车位的处分限制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处分共有车位(如出租、出售)。若需利用共有车位获取收益(如收取停车费),应经业主共同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分配收益。
例如,小区物业将共有车位出租给外部车辆,收益未用于公共设施维护,业主可要求物业公示账目并返还收益。
共有车位的使用规则
业主大会可制定《车位管理规约》,明确共有车位的使用方式(如轮候制、抽签制)、收费标准等。
例如,某小区通过业主大会决议,对共有车位实行“先到先停”规则,并收取合理费用用于小区道路维修。
五、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案例1:规划车位权属纠纷
某小区开发商在售房时未明确车位归属,后将部分车位出售给非业主。业主起诉后,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认定车位应通过约定归属,但开发商未履行告知义务,判决撤销买卖合同。
案例2:共有车位侵权纠纷
物业未经业主同意,将共有车位出租给外部商户。业主起诉后,法院依据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认定物业行为无效,要求其返还收益并赔偿业主损失。
六、实务建议业主:
购买商品房时,要求开发商明确车位权属(如是否计入公摊面积、是否可办理产权证)。
发现车位被占用时,优先通过物业或警方协调,避免直接冲突。
开发商/物业:
规划车位时,确保符合《城乡规划法》要求,并明确权属约定。
管理共有车位时,遵守业主大会决议,定期公示收益使用情况。
商品房小区的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
商品房小区的地面停车位归属需分情况讨论:规划内车位由当事人约定归属,占用共有场地的车位归业主共有。 具体分析如下:
规划内车位归属由约定决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归属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由当事人(开发商与业主)约定。此类车位通常在规划图纸中明确标注,属于开发商可处置的专有部分,但需以合同形式明确权利归属。例如,开发商可在售房时通过协议将车位出售给业主,或作为购房附赠条件转移所有权。(图示为小区规划中明确的地面停车位布局,此类车位可能通过约定归属开发商或业主)占用共有场地的车位归业主共有若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其他公共场地,则其归属全体业主。此类车位本质是土地使用权的延伸,因小区土地使用权在商品房出售后已归属全体业主,地面停车位作为附属设施自然归业主共有。例如,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或小区道路两侧新增的车位,其收益(如停车费)应由业主共同支配。
地面停车位的法律性质与产权限制地面停车位通常无独立建筑物结构,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范畴,无法办理单独产权登记。开发商在售房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转移至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与其他公共设施(如健身器材、路灯)性质一致,均归业主共有。即使开发商在规划内建设车位,其所有权也需通过合同约定,而非默认归属开发商。
实务中的常见争议与处理原则实践中,开发商可能以“规划车位”为由主张所有权,但需满足两个条件:
车位在规划图纸中明确标注;
开发商与业主通过合同约定归属。若车位未在规划内,或占用共有场地,则无论开发商是否实际投入建设成本,均归业主共有。例如,部分小区将原有绿地改造为车位,此类车位应属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单独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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